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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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1676號
上訴人即被 乙○○
告 號3樓.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即 大安貿易大樓管理委員會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4,96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