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4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游茂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 蔡以德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蔡以德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蔡以德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257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即債權人蔡以德在新臺幣6,0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即債權人蔡以德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蔡以德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蔡以德向本院聲請以103年度司裁全字第257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108年9月19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由本院108年度補字第1672號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即債權人蔡以德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即債權人蔡以德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蔡以德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