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消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
陸萬貳仟捌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叁佰零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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