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90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