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訴字第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未據繳納裁判費12380元,經
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