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127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小字第127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新峰
被   告  施偉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叁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
仟叁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4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經
原告核發萬事達信用卡予被告使用,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13日)前全數繳清信用卡帳款,違反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5條第3項規定,應加計自各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該筆帳
款結清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遲延利息。詎被告
迄102年8月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80,304元(含消費
款73,381元、已到期之利息5,723元及違約金1,200元)未
為清償,屢經催討,被告拒不還款,爰提起本訴,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歸戶基本資料查
詢表、信用卡約定條款、欠款匯整資料表、帳務資料查詢及
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屬
實。
四、從而,原告依與被告間之信用卡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為如本
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給付,洵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150元(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登報費15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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