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26號聲請人 林哲文 代理人 陳麗君 上列聲請人林哲文因與相對人 洪文黎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哲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