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30號原告 張志豪 被告 徐詩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原告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