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1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雙惠娟雙惠玲雙惠惠雙民君雙翊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雙惠娟、雙惠玲、雙惠惠、雙民君、雙翊城發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6,553元,應繳裁判費66,1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64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紀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