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2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3,970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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