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