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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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355號
原告 莊伯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家銘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街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告,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5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20,000元。原告係以一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及給付積欠租金,併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為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及租賃契約未終止前所積欠之租金為準,至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依嘉義市財政稅務局111年房屋稅課稅明細表記載,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74,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4,200元(計算式:系爭房屋課稅現值74,200元+積欠租金440,000元=51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