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447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告六藝國際映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4,643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87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及聲請狀所述。並聲明(更正後):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聲請狀所附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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