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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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 李建和 即永全廣告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43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佳寧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挪葳森林│彰化銀行│108年9月30日│13,500元│MN0000000││實業股份│樹林分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