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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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32號原告 李佳娟 被告 賴穎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0430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尚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1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25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並於108年12月11日寄存送達、109年2月21日送達原告居所,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