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37號債權人 林仁彬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方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