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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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38號債權人 廖鉦達 即達穎專利師事務所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方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