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1090號抗告人甲○○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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