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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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826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嚴榮俊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民國100年11月2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麻監裁罰字第裁75-ST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嚴榮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與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在道路上以危險方式駕車行為,吊扣該汽車牌照叁個月。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嚴榮俊(下稱異議人)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民國100年8月13日21時17分許,行經臺南市○○路○段與新興路口時,因有第43條第3項之行為,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下稱舉發機關)警員製單舉發,嗣經移送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下稱原處分機關)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當天前往關廟幫立委助選,結束後到市區購物及唱歌,因不知道路所以跟助選的民眾騎在一起,後來就被舉發有違規競駛、競技、阻礙交通、危害他人行車安全,但異議人沒超速,只是沒帶安全帽,有闖紅燈,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按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又汽車駕駛人有前項行為者,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駕駛其所有之系爭機車,於上開時、地有第43條第3
項之違規行為,經舉發機關警員製單舉發,並經原處分機關裁處如前所述之裁罰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0年8月23日南市警交大字第ST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原處分機關100年11月2日麻監裁罰字第裁75-ST0000000號裁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
㈡異議人雖辯稱未與他車競駛、競技、阻礙交通、危害他人行
車安全等語,惟查,系爭機車經異議人駕駛,因二輛以上車輛於道路上競駛、競技,阻礙交通,危害他人行車安全及未戴安全帽,經舉發機關警員以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第31條第6項之規定而製單舉發,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0年8月23日南市警交大字第ST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參。又本件駕駛人即異議人之上開違規行為因涉有毀損、公共危險罪嫌,曾於100年10月25日至舉發機關製作警詢筆錄,並於警詢中自承:
「(問:你名下有幾部重機車?)有H5N-706號重機車。」、「(問:警方有無提供100年8月13日21時16分44秒起至19分7秒臺南市○○路北往南方向行駛內、外車道,並經過西門、五妃街→健康路→新興路→大成路口監視錄影帶有無撥放供你觀看?)有。」、「(問:於上述時間、路段你有無看到你本人騎乘機車經過畫面?)有。」、「(問:警方提供上述路口監視器翻拍照中何張照片為你本人?)編號40西門路、新興路時間2011/08/1321:17:43,相片中騎者為我本人,後者為我女朋友 黃涵鈺 。編號53西門路、新興路口時間2011/08/1321:17:47,相片中車牌000-000號重機車就是我所有。編號95西門路、大成路口時間2011/08/1321:18:
58,車牌000-000號重機車就是我所有由我本人所騎乘。」、「(問:經你觀看警方調閱西門、五妃街→健康路→新興路→大成路口監視器,你們車隊共有幾部機車?)我不知道,約有20幾部。」、「(問:你記得你們車隊於100年8月13日從何處進入臺南市○○路北往南方向行駛,並經過西門、五妃街→健康路→新興路→大成路口至中華南路,請你詳述?)我記得從臺南市關廟區進入市區○○○路、五妃街→健康路→新興路→大成路口至中華南路其他路段我不知道,因為我不熟悉臺南市市區路名。」、「(問:你們因何事會有一整群機車車隊在臺南市市區騎乘?)因為我們相約到臺南市關廟區助選,直至助選會場解散後我們要到市區唱歌,我們不知道路怎麼走,就跟著車隊騎,所以才會騎機車進入市區。」、「(問:你們一整群機車車隊共有幾人?)約有20幾人。」、「(問:你們在市區騎機車閒逛是在一起嗎?)是在一起沒錯但是有時候也有落差。」、「(問:你們一起騎的機車群在市區有無闖紅燈?)有。」、「(問:在哪個路段有闖紅燈?)在臺南市○區○○○○○路和西門、新興路口這個路口。」、「(問:警方經調閱西門路、五妃街→健康路→新興路→大成路口發現你們車群佔用整個西門路段內、外車道,是否實在?)有。」、「(問:你們為何要佔用整個西門路段內、外車道行駛?)因為當時車很多,有的要與其他機車騎士說話所以才會騎到內車道行駛。」等語,此有警詢筆錄1份在卷可稽,由此可知,異議人確有參與該聚集車隊共同行駛,且佔據道路內、外車道行駛,並闖越多個路口紅燈之事實無訛。參以本院核閱舉發機關提供之舉發採證照片,就「西門五妃南向全景2011/8/1321:16:49」監視器畫面可見,有數輛機車於西門路上,佔據內、外車道行駛;就「西門五妃北向全景2011/8/1321:17:02」監視器畫面可見,上開機車車隊佔據道路之內、外車道行駛,系爭機車亦於其中;就「西門新興南向全景2011/8/1321:17:47」監視器畫面可見,上開機車車隊仍佔據道路之內、外車道行駛,系爭機車亦於其中;就「西門大成向北全景2011/8/13
21:18:55」監視器畫面可見,上開車隊仍佔據道路之內、外車道行駛,系爭機車亦於其中(分見本院100年度交聲字第817號卷第20、22、24、31頁),佐以「西門新興南向外車道前車牌0000/8/1321:17:43」監視器畫面可見,異議人駕駛系爭機車後載一人;「西門新興南向內車道後車牌0000/8/1321:17:47」監視器畫面可見,系爭機車之車牌號碼「H5N-706」(見警卷第81頁),互核前述異議人之陳述及上開舉發採證照片所見,足證本件違規當時連同異議人駕駛之系爭機車在內之數輛機車併排行駛,集體佔據、壅塞車道之行為,致使後方行駛之車輛無法正常行駛,對公共交通安全影響甚鉅,自屬在道路上以危險方式駕車之行為,甚為明確。㈢末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所謂「二輛以上之
汽車共同違反第1項之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其中違反第1項之規定所指即「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至「競駛、競技」則指數車相互以超越對方車輛為目的,而高速競賽或追逐行駛之駕駛行為。是以,「蛇行」為「危險方式駕車」之例示規定,而「競駛、競技」與「危險方式駕車」之裁罰法律效果固無不同,惟由構成要件規範結構觀之,立法者顯然有意區分兩者之行為態樣,且不以同時具備為必要。準此,數駕駛人若結夥成行,雖有併排行駛、佔據車道之駕駛行為,仍與「競駛、競技」之文義有間,自不能適用「競駛、競技」之規定為裁罰依據。查本件異議人係與多輛機車共同併排行駛、佔據車道等危險方式駕車,業如前述,然就異議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及上開舉發採證照片觀之,尚無明顯異議人與他車有相互超越、追逐競駛之情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異議人確有原處分機關所認競駛之違規行為。是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駕駛所有之系爭機車與他車共同在道路上競駛為裁罰事由,其認事用法尚有違誤,惟仍應認系爭機車有與他車共同在道路上以危險方式駕駛之違規行為。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駕駛其所有之系爭機車於上揭時、地,與他車共同在道路上以危險方式駕駛之違規行為,堪可認定。惟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而以「駕駛汽車與他車共同在道路上競駛(處車主)」為裁罰事由,尚有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裁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處分,以資適法。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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