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92號聲請人智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協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協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1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在新台幣24,0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協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1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112年2月22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由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8號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提出之起訴狀影本及本院索引卡查詢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