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二年二月,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於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二三七三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經送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後,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以法矯字第○九九九○○二二三七二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法矯司字第○九九○九○六二三五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應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