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37號上訴人 楊昇峻 更名前為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98年度訴字第223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黃美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