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5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 律師被告邦本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7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