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5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 律師被告邦本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7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馮姿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