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33號抗告人乙○○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甲○○、丁○○及丙○○因與抗告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
5月14日本院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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