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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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 葉秋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580元。
二、民事起訴狀繕本二份。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