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緝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錦城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16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錦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李美燕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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