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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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 林少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32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967元。
二、陳報金門縣○○鎮○○○段○○○號、金門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個人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