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278號聲請人 鄭仁鎮 相對人 王子琦 即寬十空間設計工作室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存字第三七七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佰肆拾肆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北建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為免為假執行,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為擔保,並以如主文所示之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附卷可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無不合,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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