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 賴冠志 原告 賴冠良 原告 賴皇佐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分別核定為:陳任源部分為新臺幣96,000元、 陳尾成 部分為新臺幣174,000元、 林盆 部分為新臺幣174,000元、 劉進城 部分為新臺幣174,000元、 張懷 部分為新臺幣174,000元,合計792,000元,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個人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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