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4號上訴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光城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伸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其上訴為不合法。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50,343元(即原判決所命應給付伸海有限公司1,986,936元及應給付陽光城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563,407元之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216元。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者,本院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國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