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81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賢輝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81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