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

原告 張俊輔 (原名: 張玳郡

被告 王政哲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吳昱農

法官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偉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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