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
被告 王政哲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吳昱農
法官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偉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
被告 王政哲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吳昱農
法官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偉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