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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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2號
異議人 簡嘉宏 即八號洗衣社
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相對人燿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4年2月19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46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