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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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2號

異議人 簡嘉宏 即八號洗衣社

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相對人燿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4年2月19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46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書記官陳逸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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