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審簡字第8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峻毅選任辯護人汪團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6566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峻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完成法治教育陸小時,並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峻毅所為,經公訴人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2年度審易字第1260號),被告於民國102年6月17日本院審理時自白全部犯罪(
102年度審易字第1260號卷第14頁反面),故認本件被告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對被告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㈠林峻毅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
款所明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2年3月11日上午9時許,在臺北市○○○路與錦州街口麥當勞廁所內,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黑」之男子,以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之價格,購入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40包)而持有之。嗣於同日上午9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前,為警攔檢盤查,並經其同意搜索而當場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40包(其中36包實稱毛重
89.9580公克,淨重81.1800公克,取其中0.1294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81.0506公克,純度為80.6%,純質淨重65.4311公克;餘4包實稱毛重10.0290公克,淨重9.0460公克,取其中0.109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8.9368公克,純度為79.7%,純質淨重7.2097公克)。
㈡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三、證據: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102年6月17日審理時所為之自
白(見102年度偵字第6566號第11頁、第44頁及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260號第14頁反面)。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0包(其
中36包實稱毛重89.9580公克,淨重81.1800公克,取其中0.1294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81.0506公克,純度為
80.6%,純質淨重65.4311公克;其餘4包實稱毛重10.0290公克,淨重9.0460公克,取其中0.109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8.9368公克,純度為79.7%,純質淨重7.2097公克)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4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
1份(見同上偵卷第19頁、第65頁)。
四、論罪科刑:㈠ 查愷 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
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持有本件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高達72.6408公克,已逾20公克,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甚鉅,卻仍持有數量龐大之第三
級毒品,破壞社會秩序,影響個人身心健康,行為有所不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參酌被告前無任何刑事犯罪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其持有毒品時間僅不到1小時,所生危害尚屬輕微,及其高中在學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㈢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其經此刑之宣告後,當知所惕勉自勵,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本件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強化被告法治觀念,並使被告記取本次教訓及彌補本案犯罪所生危害等考量,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課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且審酌其因缺乏法紀觀念,所為社會問題潛藏危害,有命其接受法治教育以預防再犯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之規定,宣告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6小時,並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使其能藉此深切記取教訓,並將悔悟之心實際貢獻於有益於社會之事項上,期能使其於義務勞務過程,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預防再犯,同時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諭知,俾由執行機關能予適當督促,以觀後效。再者,倘被告林峻毅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從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則被告所持有之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白色微黃(細)結晶共計40包,經送鑑驗結果認確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情,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4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見同上偵卷第65頁),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鑑驗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而附表編號3所示之包裝上 開愷 他命之包裝袋40個,為被告所有之物,具有防止毒品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用,並便於攜帶,自屬供被告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之。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沒收之依據│鑑定書││││├─────┬─────┤││││││重量│成分│││├──┼──────┼───┼─────┼─────┼─────┼─────┤│1│第三級毒品愷│叄拾陸│淨重捌拾壹│內含第三級│刑法第38條│交通部民用│││他命│包│點壹捌零零│毒品愷他命│第1項第1款│航空局航空│││││公克、驗餘│成分。││醫務中心10│││││淨重捌拾壹│││2年4月3日│││││點零伍零陸│││航藥鑑字第│││││公克、純質│││0000000Q號│││││淨重陸拾伍│││毒品鑑定書│││││點肆叄壹壹│││(見102年│││││公克。│││度偵字第││││││││6566號卷第││││││││65頁)│├──┼──────┼───┼─────┼─────┼─────┼─────┤│2│第三級毒品愷│肆包│淨重玖點零│內含第三級│刑法第38條│交通部民用│││他命││肆陸零公克│毒品愷他命│第1項第1款│航空局航空│││││、驗餘淨重│成分。││醫務中心10│││││捌點玖叄陸│││2年4月3日│││││捌公克、純│││航藥鑑字第│││││質淨重柒點│││0000000Q號│││││貳零玖柒公│││毒品鑑定書│││││克。│││(見102年││││││││度偵字第││││││││6566號卷第││││││││65頁)│├──┼──────┼───┼─────┴─────┼─────┼─────┤│3│包裝上開愷他│肆拾只│無│刑法第38條│無│││命之包裝袋│││第1項第2款│││││││、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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