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25號聲請人 林月琴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就五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並提出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借款契約書,及陳報具律師或會計師資格之臨時管理人建議人選名單,如逾期未補繳、提出及陳報,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核定聲請事項屬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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