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彩雲被告陳志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彩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偉因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吳彩雲於民國98年8月18日出具現金保證(刑保字第98003807號)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更字第1167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等情,有該署保證金收據1紙、送達證書4份、100年5月3日板檢玉乙100執更字第1167號通知2件、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各1份、100年6月1日板檢玉乙100執更1167字第117405號函1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6月30日北檢治守100執助1168字第44590號函暨所附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0年6月21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00030951號函、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2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存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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