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25號聲請人乙000000000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戊○○、甲○間公示送達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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