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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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望景怡
(已歿)選任辯護人黃秀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3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望景怡在本案起訴(繫屬於本院日期為民國
105年1月5日)後,業於105年2月26日死亡一節,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2月26日105石甲字第67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翁偉玲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