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 吳書嫺 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 律師被告 侯紀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刊登在新北市○○區○○路○○○號社區公告欄,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核屬非財產權訴訟,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與財產權訴訟部分分別徵收裁判費,是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