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304號聲請人丁○○
丙○○甲○○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丁○○、丙○○、甲○○、乙○○之姓氏變更從父姓為王騰雲、 王雅婷王春生王春暉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
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㈢、非婚生子女由生母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㈣、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辯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丁○○為非婚生子女,原未經生父
認領,而從母姓「歐」,嗣因聲請人丁○○之生母嫁至陳家,故聲請人丁○○即從繼父之「陳」姓,惟聲請人丁○○實與陳姓家族毫無任何血緣關係。如今聲請人之生父、生母均已過世,而聲請人丁○○亦取得相關親子證明,經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親字第四十八號判決確認聲請人之生父 王振 皆應認領聲請人丁○○為其子確定在案,聲請人丁○○並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完成認領手續。因聲請人丁○○為生父王家一脈相傳之獨子,為傳承家族血脈香火,以達成生父生前之心願,爰請求本院准予變更丁○○及其子女丙○○、甲○○、乙○○之姓氏為父姓「王」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七年度親字第四十八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五件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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