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6月間(聲請書誤載為95年4月15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217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05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