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47號原告 周皓勛 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林炎成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47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 周皓勳 」,應更正為「周皓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