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人 蔡黃秀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啟豪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
1年度上易字第36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生活困難,積蓄悉遭相對人借用未還,實無資力再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8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並未提出相關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用新台幣22,438元之主張為真實,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金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