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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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2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建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至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復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4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4至6所定應執行刑及其餘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2月)。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之罪質及各罪實施之時間間距,兼衡以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及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周素秋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0年6月10日110年4月25日110年5月29日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099號110年度簡字第2490號110年度簡字第1415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9日110年9月9日110年10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099號110年度簡字第2490號110年度簡字第141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9月24日110年10月26日110年12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715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611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794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4月19日110年5月9日110年5月13日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644號110年度簡字第1644號110年度簡字第1644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8日110年12月8日110年12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644號110年度簡字第1644號110年度簡字第164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25日111年1月25日111年1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01號編號4至6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7月27日110年9月5日110年5月17日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456號110年度簡字第3777號111度簡字第22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15日110年12月29日111年1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456號110年度簡字第3777號111度簡字第2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4日111年2月9日111年3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46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26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78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7月25日110年7月25日110年9月8日最後事實審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582號111年度簡字第225號111年度簡字第643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23日111年2月24日111年4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582號111年度簡字第225號111年度簡字第64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21日111年4月7日111年5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592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280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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