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1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T恤拾捌件、仿冒BURBERRY商標上衣貳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36
1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96年7月17日期滿。扣案之仿冒ADIDAS(聲請書誤載為「AIDAS」)商標T恤18件、仿冒BURBERRY商標上衣2件,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33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業已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T恤18件、仿冒BURBERRY商標上衣2件,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