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抗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37號再抗告人乙○○○
號4樓甲○○
號4樓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大眾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議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97年2月29日第二審裁定,於97年3月24日提起再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66條之1第1、2項本件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抗告人具有律師資格、或釋明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徐玉玲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