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郁芬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果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郁芬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果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