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 葉慧鈴 原告向被告 沈宜鈴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