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4號附民原告 于佩玉 附民被告 黃建凱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65號、113年度金簡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張瑞德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