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 林鈺英 被告 楊清文 上列被告楊清文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陳嘉瑜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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